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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财务处 发布日期:2017-08-01 点击次数:

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条 我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用管结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学院所有、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有合理使用资产的权利,并承担资产保管,维护保养、维修及日常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的责任。财务处资产管理科是学院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我院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固定资产。使用《华商教育集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处置的财务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三)负责编定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实物台账,按月推送;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四)负责监督、配合使用部门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查盘点和统计工作,严格保证账、卡、物三相符。

(五)各部门是学院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是学院资产二级归口管理单位。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并设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一名,具体承担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事务。各部门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配备情况,须报财务处资产管理科备案,原则上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实训中心、各教学、教辅单位、图书馆是我院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一)实训中心负责管理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标本模型、其他实训设备、工具量具和器皿类的固定资产。

(二)各教学、教辅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家具等的使用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管理全院图书期刊资料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资产管理科负责全院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公用房屋及家具等管理。

第四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经常了解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以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使用期限在1年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皆属于低值易耗品的范畴。

(一)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不含1500元)以下 ;

(二)除专用仪器设备外,单位价值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下列物资:

1.低值仪器仪表类

万用表、闪光灯、收音机、录音机、无线话筒、秒表、扩音机、记时钟、照相机配件、计算器、低值电脑零部件、电子英文字典等。

2.低值机电产品

调压器、稳压器、电风扇、应急灯、排气扇、储电池、吸尘器、电热水器等。

3.低值工具、量具

手电钻、台钳、游标卡尺、砂轮机、绕线机、电刨、电锯、气体钢瓶、台钻等。

4.低值文体用品

乐器、体操训练器、田径铁质用具、蓝排球、海绵垫类等。

5.行政办公设备

饮水机、电水壶、自行车、电话机、U盘、硬盘、消毒柜、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等。

第七条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明细分为如下17大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 (二)土地及植物;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电子设备; (六)印刷机械;

(七)卫生医疗器械; (八)文体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办公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十六)牲畜;

(十七)计算机软件。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达到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申购、使用、调配、处置、清查盘点、账务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的计价和登记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计价按,统一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规定执行;财务核算;统一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规定分别计入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并按照第三章之规定进行分类;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计入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率和预计残值率由学院根据国家政策统一规定。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 应规范管理,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编码原则:根据固定资产编码原则设置,每个固定资产编码具有唯一性。固定资产一经编码,终身不变。在发生转移时,固定资产编码不变;报废固定资产的原固定资产编码不得重新使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卡片的建立:

(一)固定资产卡片由录入《华商教育集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二)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名称、编码、分类、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及数量;

2.资产原值及其变动情况;

3.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及数量;

4.资产启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使用保管单位、存置处所、使用人及验收人。

第十四条 标签的保管和发放:一经粘贴不得随意人为撕取、覆盖。若由于固定资产调拨或自然原因毁损、不清,应及时更换。固定资产标签由资产管理科统一发放粘贴。如确需更换,应由使用人向资产管理科提出,核对无误后重新发放。

第十五条  登记程序:把新购入并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相关资料整理归档;财务处资产管理科进行登记分类,若为新增固定资产则给予指定固定资产编码,以此编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若为原固定资产维修、改造则确认使用原固定资产的编码。

第十六条 已经入账的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更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原资产的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记入资产的价值有误。

第五章 固定资产增加、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八条  根据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按照学院经费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科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二十一条 验收要求:

(一)办公设备及车辆的验收,由资产管理科、采购中心,仓库、使用部门负责验收;

(二)实验室设备验收,由资产管理科、采购中心,实训中心、使用部门以及相关技术人员根据合同要求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组织验收;

(三)房屋及建筑物、道路及绿化工程、水电通讯工程、图书资料,由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制定验收管理办法,并报资产管理科审查备案;

(四)验收登记附件包括订货合同、发票、货运单、装箱单、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确认规格型号、附件完整齐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单办理入账手续,不合格产品给予退货;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维护、调配、维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科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监督各归口管理部门严格执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科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四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资产管理科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校办产业和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院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调配时,须办理相关调手续,方可进行转移。固定资产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院内部固定资产按学院规定程序批准调后需上交资产管理科备案,原则上不能改变其使用方向,保证设备配套的完整性,配套设备原则上不能单台件调配

(二)未经资产管理科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对学院的固定资产进行调配,本部门内部资产调配按月汇总上报资产管理科。对擅自调配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因擅自调配固定资产而造成设备使用不当,或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闲置设备是指产权归学院所有,根据实际情况,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投入使用的设备。闲置设备在未处理前,原占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妥善保管。在此期间发生丢失、损坏或者因保管不善造成其功能下降的,按在用设备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维护维修由使用部门发起,资产管理科推送物业维修。

第七章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置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及存放过程中,由于使用时间已经达到该资产的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使其丧失使用价值,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固定资产报损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及存放过程中的非正常损失(包括丢失、损坏等),使设备无法修复和继续使用,必须对其资产进行注销的一种行为。

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 资产管理科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 资产管理科审核;

(四) 学院领导签署意见;

(五)上报华商教育集团领导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在学院范围内进行清理固定资产和界定产权、核实学院资产占用量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学院的全部资产,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清查核实学院的固定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实际占有、使用的状况进行清查登记。

(二)对固定资产账面值的清查,要清查出待报废和已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处理数额等。

(三)对捐赠实物资产的清查,有价的按账面价值进行登记,无法确定其价值量的,则按实物重置价格进行登记。

(四)对清查出的各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查明购建日期、计量单位、数量、已使用时间和技术状况等,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学院使用的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登记,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与核查账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物对账,以账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实行有物就点,是账就清,不重不漏。对账务不清的固定资产要追忆、查找、不留死角,不打埋伏。在此基础上,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六)学院要真实报告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应一一列报,并注明原因,同时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但不得擅自处理资产。

(七)学院要通过固定资产清查,针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出解决措施和办法,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

第三十八条  学院资产自查时间为每年11月,资产管理科在统一时间内,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并将自查结果按照固定资产清查的要求一一填列表格,附资产清查情况说明,报集团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十章 资产管理责任人、管理员变动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 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移交应由上一级管理负责人监督交接,移交清单交至资产管理科,并办理资产管理人员变更,提交集团备案。

(三)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院校或退休,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移交应由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监督交接,移交清单到资产管理科备案。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报告

第四十条 日常登记:登记建卡、统计报表、统计分析、资产清查的布置、数据备份,系统管理,定期核对

第四十一条 季度汇总报告:每个季度提交申购、领料计划表,并进行上个季度固定资产增减、移动统计,无变动的报空表。

第四十二条 年末汇总: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于每年125日前将清查结果,按照固定资产清查的要求一一填列表格,并附资产清查情况说明,报资产管理科备案。

四十三每年115日前, 资产管理科对本年度固定资产增减情况进行汇总,报董事会审阅。

第十二章 奖惩制度

四十四  由于各种原因发生资产损失,当事人和管理人员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资产管理科再进行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清不放过,没有处理意见不放过。

第四十五条  处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对资产管理使用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或抢救避免重特大事故者,均应及时予以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资性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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