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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与支付宝保存开票信息步骤

作者: 财务处 发布日期:2017-07-02 点击次数:

大家好!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7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注意:首先需要使用微信(5.6.8以上版本)或手机支付宝。

微信与支付宝开票信息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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